(牟宏宝)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因个人职业规划调整,经慎重考虑,于2024年1月9日正式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在报告期9天的任职期内,时间虽短,但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基本职责。现将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牟宏宝,198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06年4月至2006年9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任业务员;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在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任检察官助理;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在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2009年5月至2016年7月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曾在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16年7月至今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历任律师、合伙人律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并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及相关利益安排,故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尽管报告期内任期短暂,本人仍通过以下方式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1、2024年1月1日至9日期间,公司未召开董事会会议或需独立董事审议的临时会议,因此本人未实际参与议案表决或发表相关意见。
2、本人在补选独立董事完成之前,始终秉持勤勉尽责的态度,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确保任职期间公司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通过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主营业务、战略规划及潜在风险,为后续可能参与的决策提供基础认知。
4、对任职期间公司公开信息进行审阅,未发现存在违规担保、关联方资金
占用或其他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
5、提醒公司持续完善治理结构,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因个人原因已于2024年1月9日离任,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感谢公司股东及董事会的信任与支持。未来,愿公司持续稳健经营,为全体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独立董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