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计划进度的专项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者“保荐机构”)作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股份”、“公司”或者“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计划进度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2月2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18]261号文《关于核准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8年2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1,59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377,37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531,881.1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11,842,118.86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18年2月26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10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完成的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华宝股份科技创新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 |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 44,997.42 | 2027年12月31日 |
华宝股份数字化转型项目 |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 | 2026年12月31日 |
三、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进度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后投资计划进度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分年度投资计划 (调整后) |
华宝股份科技创新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 | 2027年12月31日 | 2029年6月30日 | 第一年(2021年度):168.29 第二年(2022年度):334.94 第三年(2023年度):439.07 第四年(2024年度):72.62 第五年(2025年度):1,100.00 第六年(2026年度):11,000.00 第七年(2027年度):12,500.00 第八年(2028年度):18,000.00 第九年(2029年度):1,382.50 |
(二)本次调整的原因
“科创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44,997.42万元,所需土地性质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研发用地,自有地块土地转性已完成,相关土地收储已完成,政府职能部门正在办理用地手续及后续事宜。因此,根据项目土地开工的实际进度,公司经综合评估,拟调整科创中心项目分年度投资计划,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计划的2027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9年6月30日。
四、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科创中心项目”的投资进度,是公司根据政府审批程序因素的影响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资金用途等,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五、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计划进度的议案已经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宝股份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浙商证券对华宝股份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计划进度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汪建华 | 洪涛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