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以下意见:
1、 公司与交易相关方签署《关于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 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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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韬 |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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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咏梅 |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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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栋 |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