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的;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董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的审批,该权限为批准单笔或每一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不含10%)的相关交易,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并应在年度董事会上报告有关情况;
(十)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前述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后,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1亿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的融资事项;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十三)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四)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除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将一定限额内的权限授权给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总经理自行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保证实现董事会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经营目标;
(三)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
(四)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六)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十条 总经理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总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七)不得公款私存;
(八)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总经理违反前条规定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公司管理层拟投资项目或重大资本运作时;
(二)签订对公司经营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
(三)公司拟投资项目投资环境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投资效益难以保证时;
(四)公司的资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时;
(五)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时;
(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七)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八)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九)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上述报告义务。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和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经营活动的需要,制定公司具体管理规章,负责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视需要可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室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条 总经理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
第五章 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实行年薪制,报酬由董事会决定。若董事兼任上述职务,其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解聘事由如下:
(一)董事会决议解聘;
(二)总经理主动辞职并经董事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