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江退(300799)_公司公告_左江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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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江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11

证券代码:400232 证券简称:左江3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8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6)。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1号)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江科技或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张军,女,1964年12月出生,时任左江科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何朝晖,男,1969年1月出生,时任左江科技董事、总经理,成都北中网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北中网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郭天意,男,1992年11月出生,时任左江科技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专员,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孙光来,男,1978年9月出生,时任左江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周乐午,男,1984年5月出生,时任左江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郭天意、孙光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左江科技、张军、何朝晖、周乐午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左江科技、张军、何朝晖、周乐午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左江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左江科技控股子公司成都北中网芯与北京昊天旭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天旭辉)签订芯片销售合同,以1,261万元的价格将400枚网络数据处理芯片(以下简称案涉芯片)销售至昊天旭辉,并经昊天旭辉以1,300万元的价格将案涉芯片全部销售至北京市巨贤科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巨贤科技)。经查,上述业务活动由左江科技董事长张军女婿、公司投资者关系专员郭天意组织实施,巨贤科技用于购买案涉芯片的资金主要由郭天意安排提供,案涉芯片控制权并未实际转移至巨贤科技。2023年1月,成都北中网芯确认案涉芯片业务收入。左江科技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均虚增营业收入1,115.93万元,虚增利润1,071.02万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相应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7.33%、

48.50%、33.09%,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相应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9.36%、13.66%、

8.24%,左江科技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左江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张军作为左江科技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充分关注案涉业务真实性,对左江科技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军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朝晖作为左江科技时任董事、总经理,成都北中网芯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成都北中网芯对案涉芯片业务合同的审批,未充分关注案涉业务真实性,对左江科技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何朝晖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天意组织实施案涉业务活动,其行为与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郭天意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孙光来作为左江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充分关注案涉业务真实性,对左江科技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孙光来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乐午作为左江科技时任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工作,对左江科技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周乐午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左江科技、张军、何朝晖均提出,一是成都北中网芯与昊天旭辉案涉芯片交易(以下简称案涉交易)当时具有真实性和商业实质,具备收入确认基础;二是公司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风险,案涉交易未影响投资者投资决定,对资本市

场影响轻微。其二,张军、何朝晖、孙光来、周乐午均提出,已主动推动公司对案涉交易的收入确认进行改正与调整,未影响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已勤勉尽责。孙光来、周乐午均提出,未参与案涉交易决策和实施,案涉违法行为超出核查能力和履职范围,不存在主观过错。周乐午还提出,已经关注案涉交易收入确认凭据,事后具有主动补救及积极改正的情节,不应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罚款过重。其三,郭天意提出,一是其并非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应被认定为责任人员;二是案涉交易当时具有真实性和商业实质,具备收入确认基础;三是未安排案涉交易,案涉芯片控制权已转移至巨贤科技。

综上,左江科技、张军、何朝晖、郭天意、孙光来、周乐午均请求免除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从交易实质、货物控制权等方面足以认定左江科技通过案涉芯片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我局对于案涉违法行为的认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张军、何朝晖、孙光来、周乐午均未能提供已经勤勉尽责的充分证据,我局认定张军、何朝晖、孙光来、周乐午为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第三,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郭天意组织实施案涉芯片交易业务活动并安排提供资金,且其行为直接导致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我局认定郭天意为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第四,我局已充分考虑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

罚款;

二、对张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三、对何朝晖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四、对郭天意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五、对孙光来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六、对周乐午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的罚款。

鉴于张军、何朝晖、郭天意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军、何朝晖、郭天意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同时,公司已做好各类风险应对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挑战,以确保公司发展稳定,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未来公司将坚定不移聚焦主业,科学合理规划布局,

持续秉持守正创新的初心,在稳固现有业务根基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机遇与创新模式。

公司也将一如既往地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公司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特此公告。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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