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5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9号)同意,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721,93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4.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59.0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746,910.0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253,049.0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25年2月13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5)0600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 | 开户行 | 账户号 | 募集资金存储金额(万元) |
1 |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深圳艺园路支行 | 761479442380 | 297,499,959.66 |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 | 663888588 | 0.00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 招商银行深圳华润城支行 | 755919681010001 | 0.00 | |
3 | 惠州铂科实业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深圳新安支行 | 338100100100354220 | 0.00 |
4 | 惠州铂科新感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惠州惠东支行营业部 | 722479823988 | 0.00 |
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型高端一体成型电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檀倩聪、陈立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