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就公司报告期内在任独立董事邱化玉、潘素娇、张羽君、曹先军(现已离任)、刘胜元(现已离任)、张永德(现已离任)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