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并在首次执行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公司报告期内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