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科股份(300842)_公司公告_帝科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

帝科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0

证券代码:300842 证券简称:帝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6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屺亭街道永盛路8号,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卫利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2人,代表股份39,136,6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8156%。

2. 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1,116,5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1155%。

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88人,代表股份8,020,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001%。

4.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7人,代表股份766,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4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人,代表股份766,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446%。

5.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94,8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4%;反对2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1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57%;反对27,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6%;弃权1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17%。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94,9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7%;反对27,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7%;弃权1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87%;反对2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96%;弃权1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17%。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84,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3%;反对37,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弃权1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24%;反对37,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06%;弃权1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1,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988%;反对28,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6,547,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3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728%;反对28,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79%;弃权17,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3%。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63,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7%;反对56,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1%;弃权16,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868%;反对56,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05%;弃权16,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8%。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史卫利、无锡尚辉嘉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迪银科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赛德科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3,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83%;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3%;弃权16,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0,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56%;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16%;弃权16,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8%。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80,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9%;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弃权1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426%;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31%;弃权 1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43%。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65,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弃权15,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66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73%;弃权15,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66%。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纪宇轩、说钰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0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