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批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手续已完成,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已发生相应变化。同时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增设研究院院长职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据此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29.9756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789.7756万元。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除公司总经理以外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除公司总经理以外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研究院院长。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629.9756万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789.7756万 |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股,均为普通股。 | 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研究院院长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研究院院长;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办理上述事宜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