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2024年度,本人作为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田仁灿,男,1961年出生,比利时籍,工商管理学硕士,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现任瑞锐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创始人/总裁,自2019年6月17日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本年度应出席
董事会次数
实际出席
次数
委托出席
次数
缺席次数
本年度应
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
实际出席
次数田仁灿 10次 10次 0次 0次 3 1
(二)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期间本人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
和缺席情况。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23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期间本人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对公司薪酬政策与方案进行研究,也在期间研究讨论了考核制度与激励机制的相关内容,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5次。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还在报告期内参与了公司三次业绩说明会,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除了现场方式,本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行业发展情况、新产品研发进度、市场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汇报。公司还组织独立董事赴子公司实地调研,并听取子公司管理层的专门汇报,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有了比较直观的了解。另外,在召开董事会及其它各项会议前,公司精心准备了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积极有效地行使独立董事的
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审议通过了7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需要开展,具有商业必要性和合理性,遵循了公允的市场价格、条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人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工作要求,出具了对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本人认为: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等方面均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海外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报告期内,银蕨农场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银蕨农场2025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五)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资料,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资料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认真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
况,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薪酬政策且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不断提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
(六)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认为鉴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四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本人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考虑后续发展及2024年度预算资金的需求,兼顾股东对于公司的合理派现要求拟定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行业特点、经营模式、资金需求、发展阶段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等方面,兼顾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障公司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八)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在董事会上多次听取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进度的汇报,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继续完善并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且能够有效执行,未发生违反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议案事项、决议执行情况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始终坚持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仔细、审慎地行使所有表决权,并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
见;同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充分督促与考查,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同时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田仁灿2025年3月27日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田仁灿:_________________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