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和要求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2.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印发相关准则解释的通知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公司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7号》规定:
1.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对于符合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提前清偿,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对于附有契约条件的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在进行流动性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在对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
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
3.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租赁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因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而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除外)。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
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和要求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