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600171)_公司公告_上海贝岭: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第三版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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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贝岭: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第三版审议稿)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1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岭”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有效维护股东权益,根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1号)、《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中电财〔2018〕58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贝岭及子公司(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50%以上,或公司持股50%以下,但为第一大股东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量力而行。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和标准。

(三)诚实守信。按照公司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四)统一审批。对外捐赠支出由公司统一管理,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实施对外捐赠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第二章 捐赠范围

第五条 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科教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应根据年度下达的计划及自身经济情况安排捐赠事项,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 单笔金额≤人民币50万元且当年累计≤人民币50万元的捐赠支出,由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二) 单笔金额>人民币50万元的捐赠支出,需提交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每一会计年度内未经股东会审批批准的捐赠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后,新发生的任何一笔捐赠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 单笔金额≥人民币10万元的捐赠支出,需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提交审批。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总额。第十二条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支出,为保证捐赠时效性,无论金额大小均实行紧急审批程序,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捐赠,后续再根据第十一条补充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第十四条 公司在完成对外捐赠手续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资产权属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捐赠项目逐笔填报《对外捐赠支出报表》,填报内容包括捐赠对象、捐赠性质、捐赠财产类别、捐赠途径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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