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41证券代码:400119 证券简称:西创5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64号《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年9月2日
生效日期:2024年8月28日
作出主体: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
措施类别:纪律处分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公司、西水股份 |
郭予丰 | 董监高 | 时任西水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天安财险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
高焕利 | 其他 | 时任天安财险总裁 |
张祥祯 | 其他 | 时任天安财险财务总监、副总裁、财务部负责人 |
马淑伟 | 其他 | 时任天安财险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 |
苏宏伟 | 董监高 | 时任西水股份董事会秘书兼董事、天安财 |
险董事 | ||
田鑫 | 董监高 | 时任西水股份财务总监、天安财险监事 |
杜业勤 | 董监高 | 时任西水股份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在规定期限内,除张祥祯、马淑伟回复无异议外,公司及其余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公司及郭予丰、田鑫、苏宏伟、杜业勤提出:一是关于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事项,其对327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不知情,故未予披露。二是关于年报虚假记载事项,公司系根据天安财险报给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披露,相关财务报告均经天安财险相关工作负责人确认,且经年审机构函证。三是关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事项,公司未经正式信披渠道从天安财险获知相关消息,且案涉期间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天安财险的监管,当事人按照监管要求履职,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非主观故意违规。此外,高焕利提出,其罹患精神病,缺乏相应行为责任能力。”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天安财险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郭予丰,时任天安财险总裁高焕利,时任天安财险财务总监、副总裁、财务部负责人张祥祯,时任天安财险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马淑伟,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董事、天安财险董事苏宏伟,时任财务总监、天安财险监事田鑫,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杜业勤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郭予丰、高焕利5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不会对目前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64号《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