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34 证券简称:迪马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公司拟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备案登记。
一、 公司申请预重整的具体原因及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有关规定,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5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6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鉴于公司长期亏损、现金流紧张、资产流动性不足、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拟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重整,希望通过重整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更好的维护员工、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2024年8月】的要求,坚定执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效衔接的原则,故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公司拟以重整为目的,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备案登记。
二、公司基本情况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8号成立时间:1997年10月9日注册资本:249,150.6284万元法定代表人:潘川经营范围:制造、销售运钞车、特种车及零部件(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车型组织生产、销售),上述汽车售后服务;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乘用车);经营本企业自产的机电产品出口业务(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施的技术开发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网络信息服务(除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项目外),销售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企业信息及网络技术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总资产4,511,135.25万元,总负债4,350,932.29万元,净资产160,202.96万元,营业收入1,041,416.4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6,414.61万元。
三、公司已履行和仍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年4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5‐018拟申请预重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依法向法院正式提交预重整备案登记。在公司预重整过程中,如公司下属子公司有需要一并进行预重整且其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备案的,公司本次将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该等子公司的预重整相关事项。
四、申请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重整申请受理前,庭外以重整为目的进行商业谈判的期间称为预重整期间。若预重整期间通过自主谈判已经达成重组协议并表决通过的,公司可以在申请重整的同时,将重组协议作为重整计划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申请受理后,可以根据庭外达成的重组协议形成重整计划草案,也可以将庭外达成并表决通过的重组协议作为重整计划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预重整结束后,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一般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也可以将庭外达成并表决通过的重组协议作为重整计划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如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重整计划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则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五、关于预重整事项授权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预重整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相关
事宜,并负责前述事项的执行事宜;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预重整相关的各项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准备预重整相关的材料;债务人经主要债权人同意,聘任
公告编号:2025‐018预重整辅助机构协助债务人;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预重整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就预重整事宜,接受法院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问询;参加法院组织的听证会并陈述意见;处理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事宜等。
3、为整体化解公司面临的债务风险,提高风险化解的工作效率,如公司下
属子公司有需要一并进行预重整且其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该等子公司的预重整相关事项。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预重整程序终结之日止。公司董事会拟根据股东会授权范围,具体办理与本次预重整有关的事务。
六、风险提示
1、上述议案将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依
法向五中院提交预重整申请。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本次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程序,不代表法院最终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预重整期间工作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无法与庭内重整衔接,存在撤回重整申请的可能。在预重整期间,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将依法配合预重整管理人等进行预重整相关工作,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如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重整计划不能获得法
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则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4、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
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暂停转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告编号:2025‐018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www.neeq.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渠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