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600644)_公司公告_乐山电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告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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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告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9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5-012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5,155,431.66元。本次置换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1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920,15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6.5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133,651.71元。截至2025年2月7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5CDAS1B0024)。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龙泉驿区100MW/2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乐晟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晟科技”),乐晟科技通过接受公司增资及借款的形式获得相关募集资金用于实施上述项目。

公司已与乐晟科技、乐晟科技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调整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上述会议的审议结果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龙泉驿区100MW/2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24,692.0019,813.37
合计24,692.0019,813.37

注: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进行投入。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入金额及拟置换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1龙泉驿区100MW/2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246,920,000.004,940,431.664,940,431.66
合计246,920,000.004,940,431.664,940,431.66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5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各项发行费用及拟置换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序号费用项目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1律师费用(不含增值税)215,000.00215,000.00
合计215,000.00215,000.00

(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5年2月7日全部到位,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5,155,431.66元置换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款项。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4月 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940,431.6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5,000.00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共计人民币5,155,431.66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经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将有利于加快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鉴证意见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乐山电力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报告编号:中证天通(2025)专审37100031号),认为:乐山电力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 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乐山电力截至 2025 年3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乐山电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乐山电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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