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李志坚)
作为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防务”、“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香港两地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李志坚,男,1970年5月出生,香港理工大学博士。曾任广东省烟草公司文员。现任广州市商道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亚太创新经济研究院理事长、广州均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任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国家发改委服务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欧美同学会留英分会副会长、政协第十三届广东省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兼职副主席、广州市人民政府第五届决策咨询专家、广州市人大代表。2020年10月23日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在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在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职务、在审计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不在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履职期间,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在与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权益,不存在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 独立 董事 姓名 |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参加股东会次数 | |
| 李志坚 | 8 | 6 | 2 | 0 | 3 |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董事会议案时,本人细致研读相关资料,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认真分析每项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对报告期内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召集召开均合法有效,相关议案均获审议通过,未发生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 独立董事 姓名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
| 李志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 3 | 3 | 6 | 6 | 3 | 3 |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2024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薪酬考核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经理层成员任职期和契约化管理等议案,公司薪酬方案合理,能够有效保障相关人员认真履职、高效行权,并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状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就公司运营、内部控制、财务、业务状况以及应重点关注的审计事项进行交流,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确保所审议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现状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与参会股东进行交流沟
通;同时持续关注公司市场舆情动态,了解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听取股东的意见或建议。
(四)现场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2024年度,本人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外,还通过现场会议、电话沟通、微信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保持密切联系,了解资本市场动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董监高调研活动,赴青岛、大连、上海等地,对控股子公司黄埔文冲、同行业企业以及财务公司进行考察调研,加深对行业趋势及公司关联交易的理解与把握。同时,本人充分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深度解读国家政策导向,从战略层面为公司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策略。
四、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5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5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各关联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回避表决。本人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是否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认为有关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正常经营性业务往来,合法、合规并满足日常经营需要。本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未发生相关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考核结果及薪酬情况、经理层成员任职期和契约化管理等议案。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的意见,认为薪酬情况合法、合规、合理。
(四)业绩预告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发布的《2023年度业绩预减公告》《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与实际业绩不存在差异,符合《公司法》、上海、香港两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3年度,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548,570.16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981,956,533.44元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23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4年半年度,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962,076.54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082,067,327.18元结转至以后期间分配。公司2024年半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现金分红及2024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均按约定有效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香港两地监管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各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共发布4期定期报告,54次临时公告。本人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市场传递了公司相应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情况、市场情况、重要会议决议、重大人事变动以及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有效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同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控有效性进行了审计,持续强化了公司内部控制,提升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本人认为,公司已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内控制度规范体系,相关管理制度均稳步、有效实施,总体上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经评价认定,公司2024年度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九)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5月30日,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过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要求。
五、总体评价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相关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以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及公司稳健发展提供协助支持。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持积极、审慎、忠实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指导与监督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志坚2025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