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积极承担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本人2024年度相关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担任相关职务,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魏学哲:1970年出生,汉族,同济大学电信学院自动化专业本科、硕士,同济大学汽车学院车辆工程博士。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教授,曾任同济大学汽车学院副院长、同济大学新能源汽车工程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新能源汽车电源系统,包括锂离子电池和燃料电池系统的研究。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1项,作为课题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参加国家“863”课题十余项。著作2部,发表SCI/EI论文100余篇,申请发明专利二十余项。作为骨干成员参与的“燃料电池轿车动力系统集成与控制技术”获2007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燃料电池轿车动力平台关键技术”获2008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汽车多源动力总成集成控制关键技术与应用”获2013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电池管理系统关键技术及产业化”获2017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长寿命商用车燃料电池系统关键技术及产业化”获2020年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制度》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履职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期间,公司共召开19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是否出席年度股东大会 | |
魏学哲 | 19 | 19 | 0 | 0 | 否 | 1 | 是 |
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独立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独立董事 | 审计委员会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战略与ESG委员会 | |||
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
魏学哲 | - | - | 4 | 4 | 2 | 2 |
本人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积极围绕补选非独立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社会责任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等事项进行研究与分析,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重要意见和建议,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情形,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 |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 ||
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魏学哲 | 2 | 2 | 0 |
报告期内,本人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情形,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结合自身专业能力与经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
此外,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业绩说明会,参与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工作。
(四)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现场、电话等方式保持联系与沟通。本人利用参加产学研交流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重点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以及规范运作执行情况,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核查职能。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
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并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运用专业背景与经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此外,本人持续关注公共传媒有关公司或行业的各类报道,必要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及时获悉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及时报送相关会议资料,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此外,公司管理层与本人就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积极、充分沟通,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均胜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持续关注公司预测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并对公司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从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定价方式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而又专业的判断。经查核,上述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与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相关
文件。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信息披露事项,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胜电子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审核,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在综合能力上更契合公司当前业务管理及审计服务需求。此外,由于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结合与参考近两年其他发行H股股票并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上市公司的既有经验,本人认为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具备H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在综合服务能力上契合公司当前全球化业务布局及未来业务发展战略需求,同意聘请毕马威香港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未发生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对补选公司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了审核。
本人认为上述补选公司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已充分了解上述候选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等相关因素,认为其具备担任上述职务的资质与能力,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本人对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和第二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上述锁定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符合《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作
用。特此报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学哲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