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600714)_公司公告_金瑞矿业: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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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4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1,260,000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进展所涉及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西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青0104民初357号)。因合同纠纷案件,北京中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锰公司”)、北京康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向城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城西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披露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5-006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5年4月3日,公司收到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青0104民初357号),就上述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金瑞矿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原告康达公司支付咨询费600,000元,向原告中锰公司支付咨询费6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康达公司、中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28,942元,减半收取计14,471元,由原告康达公司、中锰公司负担6,401元,由被告金瑞矿业负担8,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且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上述诉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青0104民初357号)。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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