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谷莉、陆星宇、李文宝、陆群威及届满离任独立董事Jingsong Wang(王劲松)、李大明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意见
经核查在任独立董事谷莉、陆星宇、李文宝、陆群威及届满离任独立董事Jingsong Wang(王劲松)、李大明的任职经历及个人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确认各位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的任期内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对其独立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期内始终保持高度的独立性,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公正、独立的专业意见。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