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600933)_公司公告_爱柯迪: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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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柯迪: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31

证券代码:600933 证券简称:爱柯迪 公告编号:临2025-026转债代码:110090 转债简称:爱迪转债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5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66,371,68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1,199,999,992.48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527,214.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6,472,778.48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031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9)。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爱柯迪新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IKDNew Energy Technology S.A.de C.V.)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7)。

二、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爱柯迪新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IKD New Energy Technology S.A.de C.V.)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CHINA M?XICO, S.A., INSTITUCI?N DE BANCA M?LTIPLE于2025年3月27日签署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账号存入金额用途
爱柯迪新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IKD New Energy Technology S.A.de C.V.)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M?XICO, S.A., INSTITUCI?N DE BANCA M?LTIPLE001000085310新能源汽车结构件及三电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发行人):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IKD Co., Ltd.);

乙方(发行人子公司):爱柯迪新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IKD New EnergyTechnology S.A.de C.V.);

丙方(监管银行):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M?XICO,S.A., INSTITUCI?N DE BANCA M?LTIPLE;

丁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25年3月27日:

(1)“新能源汽车结构件及三电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00100008531余额为0墨西哥比索元,定存金额(含预计到期利息)为0墨西哥比索元;

(2)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或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根据1990年7月18日墨西哥联邦官方公报(Diario Oficial de laFederación)发布的信贷机构法(Ley de Instituciones de Crédito)第142条,乙方明确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煜焘、魏博可以到丙方查询和复印专户的信息;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关于专户的信息。乙方特此同意并授权丙方在此协议下与甲方和乙方行动或请求进行合作。乙方特此放弃并解除丙方因行使上述权利而产生的任何索赔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甲方申明丙方提供给丁方的信息属于银行的保密范围。

5、丙方按月(每月前10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及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和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各方同意,丙方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责任应限于丙方因履行本协议下的活动所收取的费用或佣金金额。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如需)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其法律进行解释。

如果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无法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本协议中文、英文合同条款内容若存在不一致的,以英文为准。

特此公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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