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600982)_公司公告_宁波能源:关于2025年2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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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能源:关于2025年2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04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007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甬能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2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46%股份。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5年2月合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52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94,766.05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4-014)、《宁波能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0)。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号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2月资产负债率年度预计担保总额(万元)年度预计最高担保余额(万元)债权人名称2025年2月担保金额(万元)本次担保余额(万元)本次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1金通46%81.32%190,000140,000中国邮5,5205,5201.32%

租赁

租赁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区支行
合计190,000140,000/5,5205,5201.32%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金通租赁的担保余额为118,249.0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8.19%;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2-08-15
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李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206599469891U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1号办公楼605室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转让;太阳能发电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21%股份,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25%股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40%股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0%股份,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4%股份。
截至2025年1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3,842,661,440.45元净资产717,708,084.93元
负债合计3,124,953,355.52元资产负债率81.32%
营业收入25,696,374.65元净利润11,823,644.59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2,522,961,587.25元净资产636,707,508.70元
负债合计1,886,254,078.55元资产负债率74.76%
营业收入165,777,924.57元净利润61,189,550.48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被担保人债权人名称担保协议签署日期担保合同金额(万元)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
1金通租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区支行2025.02.185,520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万元整。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债务余额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在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金通租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金通租赁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3,997.82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94,766.05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72.47%、70.27%和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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