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取得自身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从而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公司股东的回报中除了资本收益外,现金分红回报是实现股东利益的重要途径,设置最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比例无疑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重要补充手段。另外,公司还认识到,制订一个稳定、连续的股利分配政策,有助于减少广大中小股东对投资回报不确定因素的担忧,使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股东的稳定、可预期的回报相对应,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一致。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及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发放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同时现金流充裕;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区
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六)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的具体安排
1、拟定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通过电话、传真、信件、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做好记录;同时应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若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2、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其他
1、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