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601916)_公司公告_浙商银行: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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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〇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周志方)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人2024年1月至9月作为浙商银行独立董事,期间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决策,努力推动和完善浙商银行公司法人治理,切实维护浙商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周志方,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江山支行副股长,中国工商银行江山支行副股长,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分行营业部主任、储蓄部主任、副行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上海分局局长,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资深专家(正行级),期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第三巡视组组长。

本人在浙商银行担任独立董事期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并于2018年10月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在浙商银行担任独立董事期间不在浙商银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2024年9月,因连续担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将满6年,本人于9月24日辞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2024年履职期间努力做到亲自出席应出席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浙商银行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审议通过16项

议案;召开董事会会议14次,审议通过104项议案。

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9次,亲自出席9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并亲自出席股东大会1次。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下设6个专门委员会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31次,审议通过95项议案。

本人在任职期间作为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委员会会议14次,亲自出席14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4次会议,对12项需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亲自参加1次,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

4.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得到及时反馈,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

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履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浙商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浙商银行均及时披露。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2024年1-9月,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1-9月,浙商银行披露了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5笔关联交易议案,均经全体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后,提交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本人通过逐笔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开展的目的和影响、是否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是否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等方面,对相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了书面意见。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聘用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1-9月,浙商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1-9月,浙商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同时,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以及高管薪酬体系优化方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核,并发表了书面意见。

4.2024年1-9月,浙商银行未涉及的事项:上市公司及

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

5.此外,本人在会议及闭会期间积极通过浙商银行发送

的《月度主要经营指标报告》、座谈、调研等形式了解浙商银行经营发展情况,针对浙商银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提出专业、客观的建议,推动董事会决策水平不断提升。例如,本人在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发言表示:近几年浙商银行的良好发展离不开风险管理质效的提升,而如果想要实现高质量发展,风险管理是最为重要且必须是全过程的。在第六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表示:要对照监管现场检查的意见,加强对互联网贷款公司风险的防范,业务开展时要注重全过程管理,不断健全全流程风险管理的管理体系

(三)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况

除按规定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外,本人持续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1.定期及不定期获取浙商银行经营情况等资料。除审阅

历次会议材料外,认真研读浙商银行报送的经营信息、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稽核审计等资料和报告,积极学习领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重要精神和监管政策,了解浙商

银行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情况,获取经营管理信息及资本市场资讯。

2.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经营管理情况、全面风险管理、

内部审计、合规内控、数据治理、信息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汇报,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形式,与董事长及各董事、行长及管理层成员保持日常联系,随时提出问题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要求就本人关注的问题进行专题汇报或作出说明;加强与监事会及各监事的沟通协调,定期听取监事会监督工作情况通报和监督提示意见。

3.与内部审计机构和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沟通。定期听取或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与内部审计负责人就审计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重点领域的风险揭示和防范化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与责任认定、内审人员和队伍建设、内外审协同等进行沟通。定期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及季度商定程序报告、半年度审阅报告,审阅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全面深入了解审计的真实准确情况;关注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持续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就关键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审计工具和方法论等重点关注事项进行讨论,提示会计师加强对审计委员会的提示与沟通。

4.参加实地调研考察活动。2024年4月和6月,本人及

部分董事分别对浙商银行深圳、香港、西安、兰州等分行开展关于经营发展、风险管理情况的董事会调研考察。

5.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2024年7月,参加本行组织的董事会ESG培训,2024年8月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实施后续培训。

6.与中小股东沟通。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与中小股东

董事密切沟通,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浙商银行的评价。

(四)在浙商银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履职期间未在除浙商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五)浙商银行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浙商银行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透明度,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更加有利于科学决策。本人认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经营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1.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董事长、行长及董事会秘书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2.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及独立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定期通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调研考察培训等工作。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并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及时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并提供有效

沟通渠道。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并提供视频、电话等参会方式。在保证本人及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部分会议依照程序采用书面传签式召开。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

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5.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6.给予本人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本人不从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1-9月,本人诚信、独立、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浙商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浙商银行主要股东、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浙商银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周志方2025年3月28日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国才)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人作为浙商银行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决策,努力推动和完善浙商银行公司法人治理,切实维护浙商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国才,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玉环支行副行长、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分行副行长、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专家。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并于2018年10月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

因连续担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时间即将触达任期上限,本人于2024年9月辞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消费者权益保

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职务,因辞任将导致浙商银行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导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将不符合相关规定,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浙商银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4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在2024年努力做到亲自出席应出席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浙商银行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审议通过16项议案;召开董事会会议14次,审议通过104项议案。

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13次,委托出席1次,没有缺席的情况,并亲自出席股东大会2次。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下设6个专门委员会共召开31次,审议通过95项议案。

本人作为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15次,亲自出席15次。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4次会议,对12项需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亲自参加4次,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

4.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得到及时反馈,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

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

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履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浙商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浙商银行均及时披露。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2024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浙商银行披露了与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12笔关联交易议案,均经全体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后,提交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并公开披露。本人通过逐笔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开展的目的和影响、是否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等方面,对相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了书面意见。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聘用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浙商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版)>的议案》《浙商银行2024年半

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浙商银行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议案》等16项议案。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浙商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同时,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高管薪酬体系优化方案及核定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核,并发表了书面意见。

4.2024年,浙商银行未涉及的事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

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

5.此外,本人在会议及闭会期间积极通过浙商银行发

送的《月度主要经营指标报告》、董办速递、座谈、调研

等形式了解浙商银行经营发展情况,对浙商银行经营发展、内控审计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例如,本人在第七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发言表示:要关注抵押物价值变化和经营物业租金是否可覆盖企业利息支出,尽早与企业共同研究抵押物变现的方案。做好大额授信客户风险监测和风险化解的相关措施。

(三)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况

除按规定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外,本人持续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1.定期及不定期获取浙商银行经营情况等资料。除审阅

历次会议材料外,认真研读浙商银行报送的经营信息、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稽核审计等资料和报告,积极学习领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重要精神和监管政策,了解浙商银行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情况,获取经营管理信息及资本市场资讯。

2.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经营管理情况、全面风险管理、

内部审计、合规内控、数据治理、信息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汇报,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形式,与董事长及各董事、行长及管理层成员保持日常联系,随时

提出问题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要求就本人关注的问题进行专题汇报或作出说明;积极参加董事长与独立董事的单独会议,就浙商银行发展战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董事会建设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加强与监事会及各监事的沟通协调,定期听取监事会监督工作情况通报和监督提示意见。

3.与内部审计机构和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沟通。定期听取或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与内部审计负责人就审计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重点领域的风险揭示和防范化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与责任认定、内审人员和队伍建设、内外审协同等进行沟通。定期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季度商定程序报告及半年度审阅报告;关注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持续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就关键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审计工具和方法论等重点关注事项进行讨论,提示会计师加强对审计委员会的提示与沟通。

4.参加实地调研考察活动。2024年4月和10月,本人

及部分董事分别对浙商银行深圳分行、香港分行、绍兴分行、杭州分行进行调研考察,2024年12月本人及部分董事对本行股东恒逸集团进行调研考察,对浙商银行经营发展、风险管理、金融顾问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5.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2024年7月,参加本行组织的董事会ESG培训,2024年8月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实施后续培训,2024年11月参加本行组织的董监高反洗钱培训。

6.与中小股东沟通。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与中小股东

董事密切沟通,出席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浙商银行的评价。

(四)在浙商银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未在除浙商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2024年,本人在浙商银行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参加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五)浙商银行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浙商银行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透明度,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更加有利于科学决策。本人认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经营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1.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董事长、行长

及董事会秘书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2.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及独立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定期通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调研考察培训等工作。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并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及时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并提供有效

沟通渠道。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并提供视频、电话等参会方式。在保证本人及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部分会议依照程序采用书面传签式召开。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

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5.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6.给予本人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

外,本人不从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诚信、独立、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浙商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浙商银行主要股东、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浙商银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王国才2025年3月28日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汪 炜)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人作为浙商银行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决策,努力推动和完善浙商银行公司法人治理,切实维护浙商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汪炜,博士研究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本人长期并至今于浙江大学经济学院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曾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首席专家,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浙江省金融研究院院长,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万向信托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查,并于2020年11月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浙商银行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4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2024年努力做到亲自出席应出席的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浙商银行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审议通过16项议案;召开董事会会议14次,审议通过104项议案。

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13次,委托出席1次,并亲自出席股东大会1次。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下设6个专门委员会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31次,审议通过95项议案。

本人作为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委员会会议18次,亲自出席18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4次会议,对12项需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亲自参加4次,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

4.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得到及时反馈,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

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履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浙商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浙商银行均及时披露。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2024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浙商银行披露了与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12笔关联交易议案,均经全体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后,提交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本人通过逐笔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开展的目的和影响、是否存在损害浙商银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有重大

影响等方面,对相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了书面意见。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聘用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浙商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版)>的议案》《浙商银行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浙商银行内部审

计基本制度〉的议案》等16项议案。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浙商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同时,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高管薪酬体系优化方案及核定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核,并发表了书面意见。

4.2024年,浙商银行未涉及的事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

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

5.此外,本人在会议及闭会期间积极通过浙商银行发送

的《月度主要经营指标报告》、座谈、调研等形式了解浙商银行经营发展情况,对浙商银行经营发展、内控审计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例如,本人在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发言表示:要持续关注制造业的逾期率和拨备压力,在日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

把眼光看长远,做业务不能只看眼前的利益,也要思考如何规避潜在的风险。

(三)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况

除按规定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外,本人持续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1.定期及不定期获取浙商银行经营情况等资料。除审阅

历次会议材料外,认真研读浙商银行报送的经营信息、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资料和报告,通过实时更新的董事微信群,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重要精神和监管政策,了解浙商银行的日常经营状态、内部控制规范和运作情况,获取经营管理信息及公司治理资讯。

2.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年度工作、经营管理情况、全面

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内控、金融顾问、反洗钱等工作汇报,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形式,与董事长及各董事、行长及管理层成员保持日常联系,参加董事长与独立董事的单独会议,随时提出问题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要求就本人关注的问题进行专题汇报或作出说明。

3.与内部审计机构和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沟通。定期听取或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与计划财务部、审计部负责人就审计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重点领域的风

险揭示和防范化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与责任认定、内审人员和队伍建设、内外审协同等进行沟通。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定期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及季度商定程序报告、半年度审阅报告,审阅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全面深入了解审计的真实准确情况;关注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持续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就关键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审计工具和方法论等重点关注事项进行讨论,提示会计师加强对审计委员会的提示与沟通。

4.参加实地调研考察活动。2024年10月,本人及部分

董事对浙商银行绍兴分行、杭州分行进行调研考察,2024年12月本人及部分董事对本行股东恒逸集团进行调研考察,对浙商银行经营发展、风险管理、金融顾问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5.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2024年7月,参加本行组织的董事会ESG培训,2024年8月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实施后续培训,2024年11月参加本行组织的董监高反洗钱培训。

6.与中小股东沟通。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与中小股东

董事密切沟通,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并主

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浙商银行的评价。

(四)在浙商银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其中境内上市公司不超过三家。2024年,本人在浙商银行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参加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五)浙商银行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浙商银行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透明度,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更加有利于科学决策。本人认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经营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1.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董事长、行长及董事会秘书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2.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及独立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定期通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调研考察培训

等工作。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并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及时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并提供有效

沟通渠道。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并提供视频等参会方式。在保证本人及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部分会议依照程序采用书面传签式召开。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

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5.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6.给予本人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本人不从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三、总体评价

2024年,本人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

维护浙商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浙商银行主要股东、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浙商银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5年,本人将继续承担对浙商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的忠实与勤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浙商银行公司章程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研究相关事项和履职相关问题,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汪炜

2025年3月28日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许永斌)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人作为浙商银行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决策,努力推动和完善浙商银行公司法人治理,切实维护浙商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许永斌,博士研究生、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本人长期并至今在浙江工商大学任教;曾任杭州商学院会计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副主任;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教授、院长;浙江省会计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审计学会副会长。现任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浙江省管理类研究生专业学位教指委召集人;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查,并于2022年2月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浙商银行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4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2024年努力做到亲自出席应出席的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浙商银行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审议通过16项议案;召开董事会会议14次,审议通过104项议案。

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14次,亲自出席14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并亲自出席股东大会2次。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下设6个专门委员会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31次,审议通过95项议案。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委员会会议24次,亲自出席24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4次会议,对12项需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亲自参加4次,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

4.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得到及时反馈,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

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履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浙商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浙商银行均及时披露。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2024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浙商银行披露了与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12笔关联交易议案,均经全体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后,提交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本人通过逐笔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开展的目的和影响、是否存在损害浙商银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有重大

影响等方面,对相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了书面意见。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聘用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浙商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版)>的议案》《浙商银行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浙商银行内部审

计基本制度〉的议案》等16项议案。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相关议案经本人及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浙商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同时,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高管薪酬体系优化方案及核定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核,并发表了书面意见。

4.2024年,浙商银行未涉及的事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

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

5.此外,本人在会议及闭会期间积极通过浙商银行发送

的《月度主要经营指标报告》、董办速递、座谈、调研等形式了解浙商银行经营发展情况,对浙商银行经营发展、内控审计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例如,本人在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对浙商银

行内部审计工作发言表示:一是要加强问题导向、风险导向,力抓工作重点,聚焦专项审计项目;二是要进一步做好审计机构和复合型人才的配备,并做好专业化培训。本人在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对浙商银行外部审计机构发言表示:一是要加强风险导向,在开展审计工作的同时注重业务风险排查;二是要进一步强化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在项目人才、专家工作上的配备。

(三)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况

除按规定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外,本人持续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1.定期及不定期获取浙商银行经营情况等资料。除审阅

历次会议材料外,认真研读浙商银行报送的经营信息、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资料和报告,通过与相关部门座谈、实时更新的董事微信群,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重要精神和监管政策,了解浙商银行的日常经营状态、内部控制规范和运作情况,获取经营管理信息及公司治理资讯。

2.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年度工作、经营管理情况、全面

风险管理、授信评审机制运行情况、内部审计、合规内控、金融顾问、反洗钱、公司治理制度等工作汇报,现场或通过

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形式,与董事长及各董事、行长及管理层成员保持日常联系,随时提出问题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要求就本人关注的问题进行专题汇报或作出说明。

3.与内部审计机构和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沟通。定期听取或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与计划财务部、审计部负责人就审计工作的有效性、重点领域的风险揭示和防范化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内审人员和队伍建设、内外审协同等进行沟通。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定期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及季度商定程序报告、半年度审阅报告,审阅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全面深入了解审计的真实准确情况;关注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持续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就关键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审计工具和方法论等重点关注事项进行讨论,提示会计师加强对审计委员会的提示与沟通。

4.参加实地调研考察活动。2024年,本人及部分董事对

浙商银行有关分行和股东单位开展了丰富的调研考察活动:

2024年4月,赴深圳分行、香港分行调研,并参加浙商银行业绩说明会;2024年6月-7月,赴西安分行、天水分行、兰州分行调研;2024年10月,赴绍兴分行、杭州分行调研;2024年12月,赴上海分行进行战略专题调研;2024年12

月,赴恒逸集团调研生产基地生产经营情况、恒逸研究院创新情况及与浙商银行的协同情况等。

5.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2024年7月,参加浙商银行ESG培训,就ESG发展、演进及对银行业的影响进行专题学习;2024年8月,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实施后续培训,就独立董事履职进行专题学习;2024年11月,参加《国内外监管处罚案例分析及新〈反洗钱法〉解读》培训,进一步强化对反洗钱规则的学习。

6.与中小股东沟通。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与中小股东

董事密切沟通,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浙商银行的评价。

(四)在浙商银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其中境内上市公司不超过三家。2024年,本人在浙商银行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20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参加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五)浙商银行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浙商银行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透明度,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

沟通机制,更加有利于科学决策。本人认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经营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1.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董事长、行长及董事会秘书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2.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及独立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定期通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调研考察培训等工作。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并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及时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并提供有效

沟通渠道。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并提供视频等参会方式。在保证本人及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部分会议依照程序采用书面传签式召开。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

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5.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6.给予本人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本人不从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三、总体评价

2024年,本人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浙商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浙商银行主要股东、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浙商银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5年,本人将继续承担对浙商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的忠实与勤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浙商银行公司章程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研究相关事项和履职相关问题,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许永斌

2025年3月28日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傅廷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人作为浙商银行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决策,努力推动和完善浙商银行公司法人治理,切实维护浙商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傅廷美,博士,曾任百富勤融资(中国)有限公司(香港)副总裁、董事副总经理;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董事;法国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香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现担任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粮家佳康食品有限公司、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润医疗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并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浙商银行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浙

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4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在2024年努力做到亲自出席应出席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浙商银行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审议通过16项议案;召开董事会会议14次,审议通过104项议案。

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14次,亲自出席14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并亲自出席股东大会2次。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下设6个专门委员会

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31次,审议通过95项议案。

本人作为董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委员会会议8次,亲自出席8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4次会议,对12项需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亲自参加4次,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

4.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得到及时反馈,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

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履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浙商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浙商银行均及时披露。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2024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浙商银行披露了与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12笔关联交易议案,均经全体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后,提交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本人通过逐笔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开展的目的和影响、是否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等方面,对相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了书面意见。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聘用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浙商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版)>的议案》《浙商银行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浙商银行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议案》等16项议案。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浙商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同时,

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高管薪酬体系优化方案及核定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核,并发表了书面意见。

4.2024年,浙商银行未涉及的事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

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

5.此外,本人在会议及闭会期间积极通过浙商银行发送

的《月度主要经营指标报告》、座谈、调研等形式了解浙商银行经营发展情况,针对浙商银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提出专业、客观的建议,推动董事会决策水平不断提升。例如,本人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发言表示:浙商银行应重点关注近来发展迅速的AI板块,要做到未雨绸缪、提前关注,研究如何合理利用AI技术提升内部管理效率和内部控制水平,同时也要预防AI可能产生的弊端,不断加强内部员工教育和消费者宣教。

(三)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况

除按规定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外,本人持续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1.定期及不定期获取浙商银行经营情况等资料。除审阅

历次会议材料外,认真研读浙商银行报送的经营信息、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稽核审计等资料和报告,积极学习领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重要精神和监管政策,了解浙商银行的日常经营状态、内部控制规范和运作情况,获取经营管理信息及资本市场资讯。

2.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经营管理情况、全面风险管理、

内部审计、合规内控、数据治理、信息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汇报,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形式,与董事长及各董事、行长及管理层成员保持日常联系,随时提出问题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要求就本人关注的问题进行专题汇报或作出说明;积极参加董事长与独立董事的单独会议,就浙商银行发展战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董事会建设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加强与监事会及各监事的沟通协调,定期听取监事会监督工作情况通报和监督提示意见。

3.与内部审计机构和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沟通。定期听取或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与内部审计负责

人就审计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重点领域的风险揭示和防范化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与责任认定、内审人员和队伍建设、内外审协同等进行沟通。定期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季度商定程序报告及半年度审阅报告;关注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持续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就关键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审计工具和方法论等重点关注事项进行讨论,提示会计师加强对审计委员会的提示与沟通。

4.参加实地调研考察活动。2024年,本人及部分董事分

别对浙商银行香港分行、西安分行、兰州分行、绍兴分行、杭州分行、上海分行等进行调研考察,2024年12月本人及部分董事对本行股东恒逸集团进行调研考察,对浙商银行经营发展、风险管理、金融顾问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5.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2024年7月,参加本行组织的董事会ESG培训,2024年8月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实施后续培训,2024年11月参加本行组织的董监高反洗钱培训。

6.与中小股东沟通。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与中小股东

董事密切沟通,出席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浙商银行的评价。

(四)在浙商银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其中境内上市公司不超过三家,且不在其他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2024年,本人在浙商银行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参加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五)浙商银行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浙商银行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透明度,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更加有利于科学决策。本人认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经营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1.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董事长、行长及董事会秘书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2.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及独立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定期通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调研考察培训等工作。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并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及时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并提供有效

沟通渠道。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并提供视频、电话等参会方式。在保证本人及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部分会议依照程序采用书面传签式召开。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

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5.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6.给予本人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本人不从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诚信、独立、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浙商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浙商银行主要股东、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浙商

银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5年,本人将继续承担对浙商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的忠实与勤勉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上市规则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建议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研究相关事项和履职相关问题,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公司治理优化、董事会建设和经营管理进步作出应有贡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傅廷美

2025年3月28日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施 浩)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人作为浙商银行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决策,努力推动和完善浙商银行公司法人治理,切实维护浙商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施浩,曾任中国银行SWIFT(国际结算网络)团队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IBM咨询团队主管;美联银行管理顾问;民生银行零售银行产品运行总监;巴克莱资本(香港)董事总经理;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农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加拿大代表处首席代表;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中国)董事总经理、中国区总经理。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并于2024年12月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浙商银行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4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在2024年做到亲自出席应出席的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浙商银行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审议通过16项议案;召开董事会会议14次,审议通过104项议案。

履职期间,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1次,亲自参会1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2.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4次会议,对12项需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履职期间,本人应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亲自参会1次,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

3.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得到及时反馈,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

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履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浙商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浙商银行均及时披露。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2024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4年履职期间,浙商银行

披露了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议案,均经全体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后,提交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本人通过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开展的目的和影响、是否存在损害浙商银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等方面,对相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了书面意见。

2.2024年,浙商银行未涉及的事项:上市公司及相关

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

3.此外,本人在会议及闭会期间积极通过浙商银行发送

的《月度主要经营指标报告》、董办速递、座谈等形式了解浙商银行经营发展情况,对浙商银行经营发展、内控审计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三)在浙商银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其中境内上市公司不超过三家。2024年履职期间工作内容主要是参加董事会会议、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四)浙商银行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浙商银行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透明度,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更加有利于科学决策。本人认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经营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1.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董事长、行长及董事会秘书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2.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及独立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定期通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调研考察等工作。

3.及时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并提供有效

沟通渠道。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

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5.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6.给予本人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本人不从浙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三、总体评价

2024年,本人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浙商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浙商银行主要股东、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浙商银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5年,本人将继续承担对浙商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的忠实与勤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

所业务规则、浙商银行公司章程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本人将积极参加各类实地调研和考察活动,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本人将确保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战略决策,审慎行使职责并维护股东利益,将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施浩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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