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要求,为明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本行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本行制订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行的利润分配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本行制定审慎利润分配方案时应满足本行当前及此后合理阶段内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同时应充分考虑本行的发展需求。本行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制定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本行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一)严格贯彻落实监管要求。本行积极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本行确保利润分配后,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规定。
(二)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本行积极履行本行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三)保持资本金规模与可持续发展需要相匹配。本行在确定股
利分配政策时,将充分考虑本行所处发展阶段的影响,使本行资本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支持各项业务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四)充分保障股东利益。本行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本行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五)统筹考虑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目前,本行可通过发行普通股、资本工具和利润留存等方式扩大资本金规模。本行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将统筹考虑各融资渠道的资金规模、成本及便利程度,保持股利分配政策与本行资本结构、资本成本、资金成本相适应。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 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3. 提取一般准备金;
4. 提取任意公积金;
5. 支付股东股息。
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本行持有自身的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本行可以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息。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本行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 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本行合并口径下归属本行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是指:
(1)一般准备、本行资本充足水平未达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限制本行分红;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不适合分红的其他情形。
2. 本行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如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本行为股东提供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并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息的支付或股份的转增事项。
六、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的派息将根据《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