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落实
情况
(一)口头警示
1、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口头警示通报,涉及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公告称,2022年度新增与关联方贵州西牛王印务有限公司的临时采购业务,金额为658.21万元,占2021年归母净资产的0.53%,达到董事会审议披露标准,但公司前期未预计并披露与上述交易对方的采购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7条、第6.3.6条、第6.3.1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秘余根潇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秘余根潇予以口头警示。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法规和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学习,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项。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