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
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债务担
保的重大变更;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7)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1)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的有关方案;
(1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13)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14)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5)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6) 公司进行收购、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分拆
上市或挂牌;
(17)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9)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1)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2)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5)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7)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8)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9)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
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包括本
人、配偶、父母和子女),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职务,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十四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第十二条至十四条涉及的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还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
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 宏盛股份 | ||||||||||||
证券代码 | 603090 | ||||||||||||
业务类型 | |||||||||||||
报送日期 | |||||||||||||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 |||||||||||||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 |||||||||||||
知情人类型 |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 | 知情人身份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亲属关系名称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填表说明: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2. 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宏盛股份 证券代码:603090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与人员 | 商议或决议内容 | 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