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603223)_公司公告_恒通股份: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时间:2015年03月25日

恒通股份: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8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4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基本情况: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山东省通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港物流”)提供6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期限为2025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借款年利率为

4.35%。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通港物流因业务发展需要,满足其资金周转需求,公司将于近日与通港物流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提供6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期限至2026年3月17日,借款年利率为4.35%。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省通港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334538345H

成立日期:2015年03月25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河抱村烟潍路东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于磊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建设工程施工;食品销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保税物流中心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软木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肥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采购代理服务;销售代理;进出口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报关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纸浆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木材收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持有通港物流65%的股权,龙口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港”)持有35%的股权。

2、通港物流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通港物流2,375.79688.111,687.681,137.08206.97

3、通港物流的信用等级良好,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4、通港物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股东龙口港持有通港物流35%的股权,考虑到龙口港持有的股权比例较低,本次财务资助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57%,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较小,故其未按持股比例向通港物流提供相应的借款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利益。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借人(甲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乙方):山东省通港物流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业务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借款为(中期或短期)流动资金借款。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乙方承诺将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借款用于资金周转。

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最高额借款用途,甲方随时监督、调查乙方使用借款的情况,乙方需无条件配合。

第三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3.1本合同借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亿元整,(小写)600,000,0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合同生效期以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通过时间为准。

3.3自2025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止,在该最高借款限额内,乙方分次借款。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款金额以实际使用额度为准。

3.4甲方及其指定的公司可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借款。

第四条 借款综合成本

4.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年利率4.35%。

4.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5),按月(月/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5.1无论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乙方的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无论出现何种情况,乙方都不得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5.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借款综合成本,并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当日,一次性以银行电汇的方式将本金和借款综合成本付至甲方。乙方若提前还款,应经甲方同意,甲方按资金实际占用天数收取乙方借款综合成本。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要求乙方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6.1.2依本合同及相关协议向乙方收取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借款综合成本、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6.1.3依本合同约定足额向乙方提供借款(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借款综合成本;

6.2.2对借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有权签字人、股东(董事)成员签字及印模确认真实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

6.2.3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2.4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2.5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所实际产生的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用于公证、鉴定、评估、拍卖、登记等事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6对甲方向其按本合同列明的地址等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否则视为乙方收悉且无异议;

6.2.7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东分红、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甲方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2.8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6.2.9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6.2.10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通港物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控制,风险可控。同时为了保证上述借款能够及时收回,规避资金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对通港物流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其资金周转需求,保障其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港物流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本次提供60,000万元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整体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一年为通港物流已累计提供财务资助32,100万元。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为92,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9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向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情形。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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