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4-064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电气”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1.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56.00万股的0.94%。其中首次授予105.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2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56.00万股的0.75%;预留2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9.77%,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56.00万股的0.18%。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刘塘路9号。公司所属证监会行业为C40仪器仪表制造。公司专门从事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类型和特色包括:(1)工业智能控制系统中电气控制系统,主要包括可编程控制器(PLC)、驱动系统(伺服驱动器、伺服电机、步进驱动器、变频器)、人机界面(HMI)、智能装备等;(2)电气控制集成应用,为工厂自动化(FA)领域客户提供“整体工控自动化解决方案”。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 主要会计数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营业收入 | 1,505,050,809.79 | 1,335,098,830.21 | 1,299,333,197.4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99,016,714.22 | 221,992,215.96 | 303,609,133.8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61,253,825.66 | 193,386,043.98 | 265,086,018.61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7,905,973.05 | 179,368,944.37 | 178,431,431.08 |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2,135,179,855.32 | 1,961,485,809.16 | 1,775,967,423.71 |
| 总资产 | 2,880,365,470.61 | 2,693,761,669.50 | 2,402,316,707.27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42 | 1.58 | 2.16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42 | 1.58 | 2.1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15 | 1.38 | 1.89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72 | 11.88 | 18.2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87 | 10.35 | 16.12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
1、董事会构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为董事长李新,董事邹骏宇、王洋、于秋阳,独立董事谢林柏、高咏华、张长缨。
2、监事会构成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吴冲,非职工代表监事刘婷莉、王丽婷,职工监事刘頔宇、苗奇平。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5人,分别为总经理李新,副总经理邹骏宇,副总经理过志强,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温波飞,财务总监朱佳蕾。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于2024年2月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2024年2月8日,公司披露回购报告书,公司拟用2,500万元至4,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6.73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024年4月15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327,4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4%,回购最高价格28.38元/股,回购最低价格26.44元/股,回购均价27.42元/股,使用资金总额3,640.09万元。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控制发生变化。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1.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56.00万股的0.94%。其中首次授予105.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2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56.00万股的0.75%;预留2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权益总额的19.77%,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56.00万股的
0.1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约占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2,196人的2.50%,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1 | 于秋阳 | 董事 | 1.00 | 0.76% | 0.01% |
| 2 | 王洋 | 董事 | 1.50 | 1.14% | 0.01% |
| 3 | 朱佳蕾 | 财务总监 | 2.00 | 1.52% | 0.01% |
| 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共52人) | 101.00 | 76.81% | 0.72% | ||
|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55人) | 105.50 | 80.23% | 0.75% | ||
| 预留部分 | 26.00 | 19.77% | 0.18% | ||
| 合计 | 131.50 | 100.00% | 0.94%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到预留部分。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0.1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0.1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0.31元的50%,为每股20.1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3.48的50%,为每股16.74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
20.16元/股。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5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短线交易行为认定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四)额外限售期
1、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5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5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5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考核 年度 |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A)(亿元) | ||
| A1 | A2 | A3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5 | 21.00 | 20.20 | 19.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6 | 26.30 | 24.20 | 22.2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7 | 32.00 | 29.00 | 25.60 |
考核指标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A)(亿元) | A≥A1 | X=100% |
| A2≤A<A1 | X=90% | |
| A3≤A<A2 | X=80% | |
| A<A3 | X=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考核 年度 |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A)(亿元) | ||
| A1 | A2 | A3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6 | 26.30 | 24.20 | 22.2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7 | 32.00 | 29.00 | 25.60 |
考核指标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A)(亿元) | A≥A1 | X=100% |
| A2≤A<A1 | X=90% | |
| A3≤A<A2 | X=80% | |
| A<A3 | X=0% |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授予价格×(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资金占用天数÷360天),其中“资金占用天数”指激励对象将限制性股票认购款缴入至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公司向激励对象支付回购款之日止的天数,资金占用天数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中国
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本激励计划涉及“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均按此方法计算。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 考评结果 | A | B | C | D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0 |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专门从事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长期以来,我国工业自动化市场形成内外资企业构成的高低搭配格局,而内资企业原有的成本和价格优势也不断减弱,受到外资品牌更大的竞争压力,这要求企业服务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人才是生产力诸多要素中最主要、最活跃的因素。因此,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特点,为实
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其作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能够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
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3、公司承诺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披露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限售。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7、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解除限售后禁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未考虑额外限售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5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计算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并将该锁定成本从未考虑额外限售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中扣除得到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0.61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40.61元/股);
(2)有效期:5个月(限制性股票每期解除限售之日起另行锁定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44.2103%(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信捷电气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0%(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7838%(选取信捷电气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4年12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4-2027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 105.50 | 1,112.51 | 18.75 | 762.26 | 247.01 | 84.50 |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权益,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