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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通: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付永领)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5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付永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付永领作为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付永领,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系副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处副处长,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工学院高级访问学者,法国INSA大学/IMAGINE公司访问学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学院教授,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因任期届满,本人自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

(二)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2、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没有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没有在公司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因此,本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1、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8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未出现无故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较为全面地沟通,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认真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赞成票,未提出异议。

2、2024年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未出现无故缺席情况。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1、2024年度,公司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提出异议,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会议届次会议内容
2024-12-26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4年度,公司召开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并对议案投赞成票,未提出异议,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会议届次会议内容
2024-12-26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薪酬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津贴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并对议案投赞成票,未提出异议,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会议届次会议内容
2024-03-16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在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与公司经营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同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报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计划,与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协商,确定了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听取管理层汇报,了解公司报告期内的基本经营情况。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政策、报表编制情况的汇报。与外部审计师单独沟通,没有发现与管理层汇报不一致的情况。

2024年,本人定期听取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审计计划,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五)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各项会议召开前积极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资料,并认真审阅,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针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向公司提出专业性建议和意见并监督决议执行情况;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股东大会的时间,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积极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2024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认真解答投资者提问,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为持续健全独立董事与投资者的沟通机制,本人专用邮箱已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栏中公开,投资者可通过邮箱与本人沟通交流,本人将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进行核实,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2024年,本人参加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等培训课程,并认真学习、了解公司定期发送的《监管动态周报》《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例月刊》等监管培训资料

和监管关注热点新闻,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与风险责任意识,加深和巩固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各项会议及其他工作时间与公司董事、高管、监事及相关人员保持长效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公司数字化技术应用、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积极关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各类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在召开董事会及在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与管理层进行事前了解和沟通,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七)其他事项

2024年度,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未依法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3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控股股东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角钢、H型钢等原材料,采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9000万元;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钢结构、光伏支架及废钢物料等,销售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向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采购光伏电力,采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接受关联方北京德汇伟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00万元。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期间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可以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提升运营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无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能够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建设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2月2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

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实施审计工作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符合公司选聘事务所的相关要求,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12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李明东先生、刘锋先生、李京霖先生、张春晖先生、蔡维锋先生、董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张海霞女士、杜少牧先生、雷志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认为: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核实了《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符合公司薪酬及考核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12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薪酬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津贴的议案》:同

意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实际岗位职务,按照公司薪酬绩效考核方案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人民币8万元/年(税前)。本人认为:第五届董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与行业及公司经营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了建设性的意见,为董事会做出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此报告。

付永领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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