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公司董事会:
本人作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谨慎、适当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权利,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现将2022年度职责履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4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选举程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履历情况如下:
程峰: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7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原在浙江科技学院任教,担任汽车工程系主任、车辆工程研究所所长、中国内燃机学会编委会委员、浙江省汽摩配商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汽车服务行业协会监事会监事、浙江省汽摩配商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省汽车服务行业协会专家、杭州汽车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一拖优秀专家,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二、日常履职情况
2022年度,本人忠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职工作,凡是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均事先对事项进行了解、认真审核,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查,提出了本人的意见和建议。本人通过现场考察、董事会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实时了解公司动态,听取公司经营部门有关生产经营、资产交易、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情况的汇报。
本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参与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工作,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汽车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积极参与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对公司利润分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注销全资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年度审计、预决算编制等一系列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本年度,本人依据规定对公司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年度,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为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会议并审慎行使表决权。
三、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2022年度,本人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谨慎、负责地行使表决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本年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2 | 2 | 0 | 0 |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7 | 7 | 0 | 0 |
(三)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专门委员会会议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战略委员会 | 5 | 0 | 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1 | 0 | 0 |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公司在2022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
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2022年度,本人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对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保证资金满足日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分红政策、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在积极回报投资者的同时也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2、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系基于公司的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因此,本人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声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本人对此事项表示认可,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执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得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服务,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本人对于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无异议,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该专项报告描述的内容真实、准确,能够如实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四)对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购买理财产品仅限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能够充分控制风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2、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本人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购买理财产品仅限于购买中、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能够充分控制风险,通过进行适度的风险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专项说明
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后确认:2021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也无以前发生延续到本期未履行完毕的担保事项。
2、独立意见
公司能严格遵守执行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或有风险;报告期内,没有违规担保情况,较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对关于拟转让公司持有的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转让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利于公司尽早收回投资,获得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对该事项无异议。
(八)对关于拟注销全资子公司宁波高发软件有限公司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事宜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注销全资子公司宁波高发软件有限公司事宜。
(九)对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决策
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本次修订符合《公司法》、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修订是为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一致,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本人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
1、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电子换挡系统项目”已建设完毕,共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684.45万元,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22,631.81万元(包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22,631.81万元(包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本人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2,631.81万元(包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独立意见,本人均依据审慎原则,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结合调查询证的结果,客观独立地作出。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情况
2022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和经营状况。利用召开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同时,充分利用自身在汽车行业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六、日常沟通情况
本人保持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本人高度关注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的最新变化,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特别关注
有关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相关制度与决策,积极参加公司重大会议讨论,了解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以及执行效果。在全面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形成自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意见和建议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八、其他工作情况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3、未有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2023年,我将继续尽职尽责,审慎、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觉保护股东权益的观念,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的工作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及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程 峰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