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电气(605066)_公司公告_天正电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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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3-29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

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

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影响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执行追溯调整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
销售费用-18,743,066.89
主营业务成本18,743,066.89
2023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8,743,066.89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8,743,066.89
2023年度母公司利润表:
销售费用-13,984,484.27
主营业务成本13,984,484.27
2023年度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3,984,484.27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3,984,484.27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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