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联系电话 | 0755-82943666 |
保荐代表人 | 刘智、刘海燕 |
被保荐公司名称
被保荐公司名称 |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涛 |
住所 | 河南省驻马店市解放路68号 |
联系电话 | 0396-3811051 |
联系人 | 赵鑫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30号)核准,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气”或“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元,发行总额
8.70亿元,并于2023年
月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蓝天燃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蓝天燃气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蓝天燃气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招商证券已与蓝天燃气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在持续督导期内,招商证券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蓝天燃气的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等进行了持续跟踪督导。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 通过现场回访交流、现场检查等方式履行了必要的督导义务。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查阅蓝天燃气三会文件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督促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督促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抽查内控执行情况,督促蓝天燃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 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按期履行承诺情形。 |
14 |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本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17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定期和不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公司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蓝天燃气2024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蓝天燃气已披露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持续督导期间未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蓝天燃气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智刘海燕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