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特生物(688026)_公司公告_洁特生物: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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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16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洁特生物”)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秉承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在2024年度工作中,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充分借助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就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志春,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南财经专科学院财政专业毕业,注册会计师。1994年10月至1999年6月在衡南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注册会计师,1999年7月至2000年8月任衡南三联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8月至2006年2月任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任深圳计恒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07年3月至2008年5月任深圳财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08年6月至2015年7月任深圳亚太国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2015年8月至2020年6月任深圳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部门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深圳佳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2024年9月至今在深圳佳泰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任经理、董事,2019年1月至2025年1月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度,我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在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本人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报告期内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本人按照相关制度的有关要求出席了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并投出赞成票。

2、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12次董事会会议,即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至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年内召开董事会会议投票情况
应出席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赞成反对弃权
刘志春1212001200

2024年度,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对所有议案都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在董事会会议上,我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1次股东大会,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1次股东大会,不存在缺席的情形。

4、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告期内,我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专门委员会出席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77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1
战略委员会00
提名委员会2非委员会委员

(二)专门委员会审议及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1、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2024年度,公司财务、经营状况规范、稳定,未发现违规运作等情形,全体独立董事未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的特别职权。

2、2024年度,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共2项,分别为与关联方广州华大洁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消毒配套设施使用协议及日常关联交易。前述关联交易已经2024年8月22日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

2024年度,未出现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3、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年,审计委员会召开7次会议,审议了公司财务部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2023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报告,审议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了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了公司出租生产场所暨关联交易、参股公司使用子公司消毒配套设施暨关联交易、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等议案。本人经认真审议,对上述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024年5月22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聘任谢锋

先生为财务总监。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分别审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审议了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经认真审议,对上述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本人亲自出席参加了两次独立董事年报沟通会议,审议公司财务部编制的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年审注册会计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初步审计意见等。此外,本人还通过与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等方式,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议的过程中关注审计工作计划、进展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了解公司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动态,跟进公司各重大事项进展;此外,我还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对我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给予了全力支持和方便,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对本人提出的问题能够做到及时答复、落实或纠正,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报告期内,在公司的协调组织下,本人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专题课程等,并不定期阅读公司提供的市场案例、监管动态。通过系统的培训、及时了解监管动态,

有效提高自身履职意识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我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定期财务报告、高管薪酬情况、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现金分红、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股权激励进展等事项予以重点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租生产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股公司使用子公司消毒配套设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租办公经营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认为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结算,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公司及股东均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或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发布了2023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并根据实际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公司还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自愿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经营管理运

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认为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该等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事先审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和审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和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先审核,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正式聘任谢锋先生为财务总监。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并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

会审议通过,提名了陈锦棋先生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我针对聘任提名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聘任提名人员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进展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3年度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目前的薪资水平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薪资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充分发挥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因激励对象离职、归属期业绩未满足考核目标及前期激励对象放弃归属,公司对51.3497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规有效。本次作废处理完成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十)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核了公司本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可转债募投项目延期等事项,经认真审核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报告,结合与公司管理层交流等多种方式查证,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

(十二)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并购重组。

(十三)利润分配情况

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已回

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2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0,010,844.72元(含税),2023年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

28.78%。本人认为,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利润分派实施前,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公司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调整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723元,利润分配总额为10,014,676.51元。

(十四)“提质增效重回报”方案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于2024年6月28日披露《关于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公告》,向市场宣告了提质增效重回报的决心。报告期内,公司扎实落实方案中各项措施,提升业绩,潜心研发,规范治理,加强沟通,以回购、分红切实回报投资者。

(十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了持续监督和核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我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2025年,我在余下的在任期内,本着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增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经营层的沟通,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继续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监督和促进公司完善各项治理,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志春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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