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孟安明)
作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要求,在2024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情况
孟安明,男,1963年7月出生,1983年7月获西南农业大学农学学士学位,1990年11月获英国诺丁汉大学遗传学博士学位。2007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2008年当选为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1990年12月至1992年12月在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992年12月至1998年8月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副教授,其中1996年3月至1998年8月在美国佐治亚医学院分子医学与遗传学研究所做访问学者。1998年8月至今任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2023年6月30日至2024年12月20日,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已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并于2024年12月20日起生效。
二、 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独立非执行董事姓名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战略委员会 | 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 |
孟安明 | 4 | 12 | 1 | 1 |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任职期间”),我按时出席董事会等各类会议,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对所有议案都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情况
任职期间,为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现场办公及电话、微信、邮件、网站等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以及内控体系建设等情况。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我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会议期间,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本人也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同管理层交流,对公司产品研发费用、学术推广和医保谈判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均积极采纳。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保持定期沟通,使我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我们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工作。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职期间,在公司定期报告等财务报告的审议过程中,我切实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与义务,仔细研究和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报告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和中小股东的交流情况
任职期间,我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职责。
三、 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任职期间内,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要求,我对公司2024年度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或通过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
进行审议。我认为,2024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未发现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职期间内,公司未发生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任职期间内,公司未发生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任职期间内,我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发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财务数据准确、完整,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对于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也足够充分,并在日常运营中得到了有效执行。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职期间内,公司分别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作为公司2024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境外审计机构,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任职期间内,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任职期间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合规性。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内,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董事会换届选举等事项,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新聘任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及《关于提名郦仲贤先生、鲁琨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我认为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提名和聘任的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任职期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任职期间内,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处理,我认为此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除此之外,任职期间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等事项,未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我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非执行董事:孟安明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