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688215)_公司公告_瑞晟智能: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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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8

公司代码:688215 公司简称:瑞晟智能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敬请查阅“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相关内容,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7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瑞晟智能688215不适用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吕蒙黄雅青
电话0574-889836670574-88983667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圆峰北路215号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圆峰北路215号
电子信箱lvmeng@sunrise.com.cnhuangyaqing@sunrise.com.cn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774,430,431.50742,998,503.504.2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54,177,206.78453,042,752.510.25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183,191,799.19172,171,964.956.4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38,454.277,007,370.95-26.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69,262.124,882,382.46-78.1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473,168.12-36,426,348.38不适用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31.58减少0.45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30.18-27.7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30.18-27.78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6.396.98减少0.59个百分点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截至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3,562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不适用
截至报告期末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户)不适用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 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包含转融通借出股份的限售股份数量质押、标记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袁峰境内自然39.5215,825,797015,825,7970
宁波瑞合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17.356,948,51806,948,5180
袁作琳境内自然人3.331,334,20301,334,2030
黄福财境内自然人1.63651,6000651,6000
庄嘉琪境内自然人1.25500,4940500,4940
马立雄境内自然人1.25500,4940500,4940
朱木清境内自然人1.18474,2240474,2240
彭伟成境内自然人0.82328,0000328,0000
张利群境内自然人0.47189,0670189,0670
代彦忠境内自然人0.45181,9540181,954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峰为宁波瑞合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为前十名股东中袁作琳之父。公司未知上述其他前十名股东或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不适用

2.4 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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