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详见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2)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3);
提出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况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
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附件1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日期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 | ||
事件类型 | □暂缓 □豁免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 |||
是否已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 □否 | 内幕知情人员是否已全部签署《保密承诺 函》 | □是 □否 |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 签字: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 签字: |
附件2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 姓名 | 证件 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公司关系 (注1) | 所属单位 | 职务 | 知情内幕信息方式(注2) | 知情内幕信息内容(注3)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
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或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其他;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附件3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