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森智能”)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及时关注公司运营情况,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审核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日昱,196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1990年至今在东北财经大学任教,现任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2019年10月至今任豪森智能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 大会情况 | ||||
应参加董 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 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 |
李日昱
李日昱 | 8 | 8 | 0 | 0 | 否 | 1 |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会议,1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出席/列席会议并充分履行职责,充分利用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对相关议案提出合理的独立性意见,谨慎、独立行使了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2、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5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本人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委员,并在审计委员会中担任召集人。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本着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的态度,主动召集和参加了上述专门委员会的全部会议,在审议和决策董事会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我召集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参加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认为,上述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已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天,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控运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同时,我通过会谈、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长效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营动态。并提出规范性的独立意见和建议。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积极与我保持沟通,对于我的问询能够及时回复,不干预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对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及其执行结果进行了审查监督,同时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配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5、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多种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并及时将中小股东的建议整理反馈给公司经营管理层,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各项工作的规范、有效运行。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司财务审计工作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形。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报告期内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公司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我认为2024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科学、合理,薪酬支付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价格调整、实施、归属及作废等相关事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关注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5年,我仍将尽职尽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担负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应有的重任和作用,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日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