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号文),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49元,募集资金人民币1,019,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076,976.6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523,023.3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1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24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累计已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累计已投入比例 |
1 |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 53,020.14 | 40,000.00 | 22,794.76 | 56.99% |
2 |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 39,000.85 | 31,052.30 | 28,124.91 | 90.57%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30,000.00 | 30,000.00 | 30,000.00 | 100.00% |
合计 | 122,020.99 | 101,052.30 | 80,919.66 | 80.08%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上表中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的原因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结项项目及节余资金
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已完成工程建设及主要设备购置,剩余资金将继续用于辅助设备购置及部分合同尾款支付,项目已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截至2025年1月31日,本次结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1) | 实际累计投资金额(2) | 预计待支付尾款(3) | 利息及理财收入净额(4) | 预计募集资金节余金额 |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 31,052.30 | 28,124.91 | 3,591.71 | 102.03 | - |
注1:“预计待支付尾款”指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的合同尾款,预计不会存在募集资金的节余;待支付款项总额中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以上待支付款项最终金额以项目实际最终支付为准。注2: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上述利息及理财收益净额将用于支付募投项目合同款项。
(二)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后续安排
本次募投项目“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结项后,公司将保留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在满足付款条件时,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付项目尾款等款项,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存放、管理,直至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完毕待支付的相关合同尾款。待付款项全部结清后,届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的相关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延期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投资方向、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将“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5年延期至2026年5月。上述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是公司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基础上所作的估计,如实际建设时间有所变化,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受宏观市场环境、下游需求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下游新能源行业需求增速呈现阶段性放缓的趋势,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能够稳步实施,保障公司自有资金的安全与合理运用,公司结合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在保持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放缓建设节奏,并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进度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延期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进行事前讨论与确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事项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海目星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彭立强 | 王楠楠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