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文件,就公司2024年度涉及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一)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双方正在履行的《金融服务协议》是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商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关联存贷款及其他业务,有利于降低公司资金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范资金管控风险。
(四)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公司资金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