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3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持股5%以上股东
权益变动跨越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极米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所致;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钟波先生。
? 为了确保控制权的稳定性,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出具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自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主动减持其直接持有的极米科技股份。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与肖适先生、钟超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杨先生、廖传均先生于2017年12月2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约定各方自愿在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性事务上与钟波先生形成一致意见并采取一致行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前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后3年(即至2024年3月2日到期)。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与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2月29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为2024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2日;若2025年3月2日有效期届满前各方无异议,则《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12个月。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原一致行动人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与钟波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情况
鉴于《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于2025年3月2日届满,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通知》,钟波先生与肖适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与钟波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将于2025年3月2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意愿,独立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三、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情况
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经充分沟通协商,钟波先生与肖适先生于2025年2月2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为2025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若2026年3月2日有效期届满前双方无异议,则《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12个月。
(二)除双方持股数额变化(双方持股数额以公司股东名册为准)及协议有效期外,《一致行动协议》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补充协议(二)构成《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一部分,与《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补充协议(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原一致行动人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18,822,82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26.89%;此外,钟波先生实际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极米咨询”)、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开心米花”)分别持有公司235,540股、37,41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4%、0.05%;综上,钟波先生合计控制公司19,095,77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7.28%。具体持股数量以及按目前总股本计算的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按目前总股本计算持股比例(%) |
1 | 钟波 | 13,153,554 | 18.79 |
2 | 肖适 | 3,058,523 | 4.37 |
3 | 廖传均 | 208,896 | 0.30 |
4 | 刘帅 | 1,465,923 | 2.09 |
5 | 尹蕾 | 935,924 | 1.34 |
6 | 极米咨询 | 235,540 | 0.34 |
7 | 开心米花 | 37,418 | 0.05 |
合计 | 19,095,778 | 27.28 |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按目前总股本计算持股比例(%) |
1 | 钟波 | 13,153,554 | 18.79 |
肖适 | 3,058,523 | 4.37 | |
极米咨询 | 235,540 | 0.34 | |
开心米花 | 37,418 | 0.05 | |
合计 | 16,485,035 | 23.55 | |
2 | 刘帅 | 1,465,923 | 2.09 |
3 | 尹蕾 | 935,924 | 1.34 |
4 | 廖传均 | 208,896 | 0.30 |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所致。涉及的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及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钟波先生可控制公司23.55%的表决权,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除钟波先生外,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持有人名称 | 持有数量 | 持有比例(%) |
1 | 钟波 | 13,153,554 | 18.79 |
2 |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 3,527,100 | 5.04 |
3 |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 3,430,000 | 4.90 |
4 | 肖适 | 3,058,523 | 4.37 |
5 | 钟超 | 2,378,803 | 3.40 |
6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2,310,714 | 3.30 |
7 |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 2,056,798 | 2.94 |
8 | 四川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90,483 | 2.56 |
9 | 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41,499 | 2.49 |
10 | 刘帅 | 1,465,923 | 2.09 |
注: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至公告日持股数235,54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4%。
如上表所示,钟波先生为公司的单一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13,153,554股股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8.79%。钟波先生可实际控制的股份合计16,485,03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3.55%。除钟波实际控制的股份外,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外的其余股东中,除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5.53%股份外,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股东与钟波先生实际控制的股份比例均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公司2022年至2024年期间历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平均比例约为24.6546%。因此,钟波先生直接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四)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4.1.6第(四)项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2、为了确保控制权的稳定性,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出具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
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承诺在持有极米科技股份期间,将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不会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安排以扩大其持有的极米科技表决权,不会以所持有的极米科技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极米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
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极米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股东通过任何方式谋求极米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在持有极米科技股份期间,将不单独或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向极米科技提名董事。
3、钟波先生推荐及其提名的董事席位合计过半数,能够对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人数为8人,其中独立董事有3名。非独立董事5人,其中5名董事均由钟波先生向公司提名委员会推荐后由董事会提名,均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钟波先生推荐的董事席位合计过半数,能够对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钟波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
钟波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之一,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职务,负责公司整体战略及重大事项决策。在公司成立和发展过程中,钟波先生对公司战略布局、人才队伍搭建、管理模式探索、推动IPO进程等方面均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具有核心领导作用,可以实际支配或决定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综上,《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后,钟波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控制的表决权比例由27.28%变更为
23.55%,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能够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本次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减持限制及其他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相关股东将继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在作为一致行动人期间均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双方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4.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自《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之日(即2025年3月2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主动减持其直接持有的极米科技股份,在上述期限内,如因极米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导致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原一致行动人所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