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有的深圳市蓝色空间创意城市基
建有限公司25%优先股股权司法拍卖事项的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韦基兰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纠纷执行案(案号:2024粤0391执2105号,执行金额44,151,780.82元及利息),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执行法官裁定拍卖我公司持有的蓝色空间25%优先股股权,拍卖底价277,807,120元,拍卖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至30日。
鉴于该执行措施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和法律适用问题,公司积极采取了以下维权措施:
1. 多次提出执行异议
公司先后于2024年8月23日、2025年11月27日两次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明确指出:
? 执行法官同时查封了我公司25%优先股股权及累计322,140,720.22元的优先股应付股息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51条、52条规定,应当先执行股息财产,后执行股权财产? 在未对股权对应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强行拍卖,属于超标的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提出复议申请
2025年10月10日向上级法院提交复议申请,指出前海法院未经评估即裁定拍卖,实质性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
3.实名举报
在上述行动都没有收到法院反馈后,考虑到该执行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公司董事长丁芃于2025年12月1日向中央纪委监察委、广东省纪委监察委、深圳市纪委监察委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实名举报执行法官的违法执行行为。
举报重点阐述了以下问题:
? 违反法定执行顺序,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损失80,535,180.06元? 可能造成公司税后收入损失241,605,540.17元? 该25%优先股每年可持续产生约8,000万元固定收益? 已冻结的322,140,720.22元优先股股息足以清偿债务,无需拍卖股权
2025年12月30日拍卖期限届满。据了解,此次拍卖未能成功。公司在拍卖前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监督部门反映的执行程序问题,客观上引起了各方对该拍卖合法性、合规性的关注。这一标的本身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每年可产生约8,000万元稳定收益,正常情况下应当受到市场青睐。拍卖不仅未能成交也无人出价,可能与潜在竞买人对该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存在顾虑有关。
我司将继续通过法定程序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既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又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国家税收不因违法执行而受损,防止公司优质资产流失,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2026年1月20日附件:
1、 《关于前海合作区法院执行法官的违法执行将造成80,535,180.06元的国家税收损失、241,605,540.17元公众公司税后收入损失的实名举报函》(2025年12月1日)
2、 《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蓝色空间优先股股息的支付,冻结期限三年。”(2022年7月22日)
3、 (2024)粤0391执2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蓝色空间创意城市基建有限公司25%股权以清偿债务。”(2024年8月8日)
4、 执行异议申请书(2024年8月23日)
5、 (2025)粤0391执异445号《执行裁定书》(2025年9月29日)
6、 复议申请书:“前海法院未经评估即裁定拍卖、变卖复议申请人持有的智慧空间公司75%股权、蓝色空间公司25%股权,实质性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属于超标的执行措施。”(2025年10月10日)
7、 拍卖通知书:“拍卖标的:深圳市蓝色空间创意城市基建有限公司25%股权(优先股);第一次拍卖底价:人民币277,807,120元;公告起始日:2025年11月28日;公告期:30天;拍卖时间:2025年12月29日10时至2025年12月30日10时(延时除外)。”(2025年11月25日)
8、 执行异议申请书:“应当先执行股息财产,后执行股权财产。贵院先执行股权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拍卖通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5年11月27日)
9、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提交《关于前海合作区执行法官吕豫军违法执行的举报材料》:“希望彻查执行法官的违法执行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制止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