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000011)_公司公告_深物业A: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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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26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011200011股票简称:深物业A深物业B编号:2025-68号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5年11月25日(周二)14:30。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小平

6.通知情况:本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7.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股东会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35人、代表股份360,963,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0.5664%,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57,674,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67.6934%;B股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6,70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99%。

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代理人)共128人,代表股份3,239,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

0.6132%;B股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2,60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6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3人,代表股份19,780,5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1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16,498,102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76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1人,代表股份3,282,4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508%。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总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各项议题。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获得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A股358,728,32999.39442,175,9360.60299,8000.0027
B股20,00040.568015,30031.034514,00028.3976
总计358,748,32999.38642,191,2360.607123,8000.006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获得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A股360,517,36599.8901378,9000.105017,8000.0049
B股20,00040.568015,30031.034514,00028.3976
总计360,537,36599.8820394,2000.109231,8000.0088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获得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A股360,517,36599.8901378,9000.105017,8000.0049
B股20,00040.568015,30031.034514,00028.3976
总计360,537,36599.8820394,2000.109231,8000.0088

(二)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提案编号提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7,565,50288.80192,191,23611.077723,8000.1203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9,354,53897.8464394,2001.992931,8000.1608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9,354,53897.8464394,2001.992931,8000.16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刘中、张畅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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