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至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20楼2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旭华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9人,代表股份164,641,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7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62,977,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6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8人,代表股份1,664,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1%。
A股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8人,代表股份164,635,012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829%。
B股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6,50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8人,代表股份1,664,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议案是否通过 | ||||||
| 序号 | 审议议案 | 股份类别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
| 1.00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计 | 164,071,627 | 99.6539% | 529,085 | 0.3214% | 40,800 | 0.0248% | 是 |
| A股 | 164,065,127 | 99.6538% | 529,085 | 0.3214% | 40,800 | 0.0248% | |||
| B股 | 6,50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
| 中小股东 | 1,094,300 | 65.7559% | 529,085 | 31.7924% | 40,800 | 2.4517% | |||
| 2.00 |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总计 | 164,073,227 | 99.6548% | 529,685 | 0.3217% | 38,600 | 0.0234% | 是 |
| A股 | 164,066,727 | 99.6548% | 529,685 | 0.3217% | 38,600 | 0.0234% | |||
| B股 | 6,50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
| 中小股东 | 1,095,900 | 65.8521% | 529,685 | 31.8285% | 38,600 | 2.3195% | |||
| 3.00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总计 | 164,070,227 | 99.6530% | 529,485 | 0.3216% | 41,800 | 0.0254% | 是 |
| A股 | 164,063,727 | 99.6530% | 529,485 | 0.3216% | 41,800 | 0.0254% | |||
| B股 | 6,50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
| 中小股东 | 1,092,900 | 65.6718% | 529,485 | 31.8165% | 41,800 | 2.5117% | |||
本次会议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议案2、3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对于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公司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健律师、庞丽洁律师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