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类型 |
|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
| 4 |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修改 |
| 5 |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 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