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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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 修改内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国资委、投资控股公司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总则 |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参股企业(包含异地和境外投资企业)。 |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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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机构和
人员
|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第七条审计部应向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将发现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异常事项、改进建议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 第七条审计部应向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将发现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异常事项、改进建议等形成报告,向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汇报。 |
|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第八条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以及相关工作经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 | 第八条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或者计算机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以及相关工作经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或者计算机等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 |
|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审计人员职业发展激励政策,畅通审计人员的选拔任用通道,开展审计人员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积极推动和鼓励审计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履职能力。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审计人员职业发展激励政策,畅通审计人员的选拔任用通道,开展审计人员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积极推动和鼓励审计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履职能力。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
|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第十四条审计部统一开展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所属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 第十四条审计部统一开展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所属企业及其子公司不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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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的职责
范围与权限
| 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与权限 | 第十五条审计部有权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进行审计检查,重点对“三重一大”事项及资产损失和风险隐患开展监督,审计部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订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二)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经营发展需要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三)开展企业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招投标、物资采购、薪酬福利、进出口业务等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四)开展企业经营业绩及考核的审计;(五)开展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六)开展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查评价;(七)组织开展年度风险管理,梳理和评估企业重大风险及防范、应对的措施;(八)投资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和投资项目的后评价;(九)开展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符合性审计;(十)组织、协调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的实施和质量把控;(十一)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十二)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要求实施的其他审计事项。 | 第十五条审计部有权对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进行审计检查,重点对“三重一大”事项及资产损失和风险隐患开展监督,审计部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订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二)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经营发展需要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三)开展企业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招投标、物资采购、薪酬福利、进出口业务等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四)开展企业经营业绩及考核的审计;(五)开展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六)开展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查评价;(七)投资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和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八)开展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符合性审计;(九)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十)至少每半年对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十一)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十二)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层要求实施的其他审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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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的职责
范围与权限
| 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与权限 |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保证审计部依法履行以下权限:(一)参加有关会议,对公司经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审计人员可在公司本部和所属企查账表、凭证、文件资料、公司资金资产、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等,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在审计过程中,可找有关人员谈话和笔录。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做好审计工作,不得借口不提供资料,不得拒绝在笔录上签字;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八)对公司所属企业和控股子公司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管理层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保证审计部依法履行以下权限:(一)参加有关会议,对公司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审计人员可在公司本部和所属企业审查账表、会计凭证、文件资料、公司资金资产、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等,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在审计过程中,可找有关人员谈话和笔录。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做好审计工作,不得借口不提供资料,不得拒绝在笔录上签字;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八)对公司所属企业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管理层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
| 内部审计的方式及程序 | 第十八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审计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最少不得少于3人。(二)审计组根据审计目的、要求和审计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或计划,经公司审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八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审计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二)审计组根据审计目的、要求和审计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或计划,经公司审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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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的方式
及程序
| 内部审计的方式及程序 | 第二十条对年度审计和检查的项目进行后续审计。在审计报告发出后的一段时间内,由公司审计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检查企业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改进措施及预期取得的效果。 | 第二十条对年度审计和检查的项目进行后续审计。在审计报告发出后的一段时间内,由公司审计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检查企业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改进措施及实际取得的效果。 |
| 信息披露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如适用);(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如适用);(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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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 |
| 信息披露 | 第二十四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 第二十四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
|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积极参与“六位一体”监督体系建设,与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总监、内控、风控等监督资源相互配合,建立审计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提供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积极参与公司大监督体系建设,与纪检监察、财务总监、内控、风控等监督资源相互配合,建立审计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提供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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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结果运
用
|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经营管理相结合,对于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通过审计维护资产安全、推动公司发展。审计部应当将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移送公司纪委、监事会。公司纪委、监事会应当对审计移送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协调沟通。 |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经营管理相结合,对于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通过审计维护资产安全、推动公司发展。审计部应当将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移送公司纪委。公司纪委应当对审计移送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协调沟通。 |
| 责任追究 |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警告、经济处罚、调离岗位、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六)对审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六)对审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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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责任追究 |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给予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