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侨(000047)_公司公告_R中侨1: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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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中侨1: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3

公告编号:2025-024证券代码:400026 证券简称:R中侨1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全文“股东会”
全文“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全文“总经理”全文“经理”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 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退市板块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 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及其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 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 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定产生重大影响;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第四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主持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主持或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持股比例限制。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由 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 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 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 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聘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 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 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 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股东大会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股东会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公告。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公告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公告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二)新增条款内容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第四十六条(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商业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保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由于公司目前处于申请庭外重组阶段,为了提升决策效率,拟暂时取消独立董事工作岗位,后续视情况择机恢复该工作岗位。依据《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治理规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三、备查文件

由于公司目前处于申请庭外重组阶段,为了提升决策效率,拟暂时取消独立董事工作岗位,后续视情况择机恢复该工作岗位。依据《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治理规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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