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的低风险投资理财行为,具体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等产品。公司投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等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
第四条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需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操作。
第二章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第五条公司应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理财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理财的具体操作。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第八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理财活动必须依据《公司审批权限与流程一览表》报批后进行,不得自行对外投资。
第三章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条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实施投资理财的,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一)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二)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三)财务部负责开设并管理相关账户。第十四条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五条财务部组织人员,或在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提交管理层审阅。
第十六条财务部只能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投资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七条财务部应定期对投资理财组合的市值变化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十八条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执行,并与财务部资金管理人员(投资理财专户管理人与公司资金管理人不应为同一人)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财务部负责人应定期(至少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条投资理财产品及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投资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应相互独立;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须对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三)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投资与公司相同的理财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第二十一条财务部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应对公司的每一种投资理财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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