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5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推动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升投资价值,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三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工作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协同配合,共同参与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投资质量,充分反映公司投资价值。
第六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资本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公司应密切关注行业变化,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提升公司质量。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应以长期价值增长为导向,探索构建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红政策,积极实施分红,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提升股东回报,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组织投资者沟通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向投资者阐明公司的发展战略,实事求是地介绍公司经营情况和成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声誉。
(六)股份回购。公司可结合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
市值变化、业务经营需要等,依法合规运用股份回购工具,优化股权结构,维护市值稳定,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章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一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可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必要时通过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召开投资者沟通会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合理引导股东和投资机构长期投资。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1.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2.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市值管理禁止事项第十二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