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000166)_公司公告_申万宏源: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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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29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经2025年11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各总部及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可根据监管规定和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其内部审计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基本管理制度。制度适用单位应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特点、公司架构等情况,遵照本制度制订和完善各项规定和办法,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五条公司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活动、内部控制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与评价,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监督、指导和评价。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求,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为内部审计活动的独立性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审计人员在确定审计范围、执行审计工作及通报审计结果时,不受其他部门、个人的干扰和限制。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得的信息保密。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三章审计目标、职责与权限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及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党委决策部署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内设机构及子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管理、财务收支计划、预算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检查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实施审计;并定期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公司主要负责人提供审计情况汇报。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经理层保持有效的沟通,除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经理层提交审计报告之外,还应当每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应保证所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章审计作业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可根据审计任务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方式。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审计以及采取其他审计形式。特定事项经批准,可以委托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审计。就审计工作中涉及法律问题事项可咨询公司法务风控部。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最高经理层委派的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项目工作。

相关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签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根据项目来源、审计发现问题重要程度决定是否抄报董事会。

如审计发现公司存在异常经营情况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及时上报董事会。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年度计划经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核准,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按立项、准备、实施、报告和处理、建立审计档案及后续审计六个阶段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和环节。

第二十六条每一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将相关资料形成完整的审计档案归档处理,并按照要求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调阅审计档案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履行调阅手续。

第二十七条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监督整改,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相关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整改落实结果上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规范审计工作底稿,并依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记录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与公司各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业务衔接机制,使信息能够完整、顺畅、有效传递。

第五章内部管理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实行集中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下级组织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者委派制。

实行分级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监督,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体系。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最高经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对打击、报复、诬陷审计人员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公司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对违反相关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处罚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将报请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审计意见整改的,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措施不到位、拒不进行整改的;

(二)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使有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得不到贯彻实施;

(三)越权经营,擅自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四)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未能及时、完整、准确提供审计资料,或转移、隐匿、篡改、销毁须提供审计资料,或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以及对审计开展和审计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受到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查处,给公司造成损失;

(六)账目混乱,私设小金库,基本制度不健全;

(七)收受贿赂、回扣或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八)挪用资金;

(九)因渎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违纪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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